一、集体合同的报送程序
1、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报所在区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审核。
2、报送集体合同所需材料:
(1)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2)企业涉及 协商工资增长比例的,应报《协商工资基本数据表》和《企业人工成本状况表》(报送的集体合同中未包括该项内容的,不需报送上述两表)。
(3)《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变更、解除审核表》一式三份。其中劳动行政部门存一份,退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各一份。
(4)集体合同的说明一份。
(5)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一份。
(6)双方首席代表、协商代表或委托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居民身份证号码。
(7)授权委托书一份。企业法定代表人为该方首席代表、工会主席为职工方首席代表的,不需授权委托书。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9)工会社团法人证明材料。该材料指企业上级工会批准成立工会的文件,含原件和复印件。原件退回企业,复印件审批部门留存。
(10)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劳动合同复印件。
(11)企业地址、人数。
二、附条件的工资支付协议是否有效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工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不能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条件,附支付条件的工资协议违法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