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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名册的内容包括哪些,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此文章帮助了1208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员工名册的内容包括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二、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颁布以后,许多企业HE和劳动者都来咨询《条例》第三条该如何理解的问题?[《条例》第三条规定如下: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由于关系到企业的用工成本和劳动者的切身权益,引发相关的争论实属常见。

目前问题的焦点不在于“累计工作的年限”是指“同一单位累积计算”还是“不同单位累计计算”,因为该问题已由人大法工委官员给予了解释,明确,《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累计计算是指不同的单位的累计计算工龄,换言之工龄应从入职后开始计算,而且允许中断。而目前存在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困惑是,以前在外地工作的员工工作年限如何认定的问题,因为上海本地户籍的员工可以通过《劳动手册》予以认定。

目前企业有以下几种做法:

第一,统一认定在外地工作的工作年限归于无效,但在本市其他单位工作的年限予以承认,但必须提供证明。这类企业的理由是,企业没有义务也无法去审查员工在外地的工作年限。

第二,建立外地员工工作年限申报制度,让外地员工提供外地工作年限的相关证明,譬如劳动合同、劳动局证明材料等,若不能经过审核,只能按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进行计算。

第三,根据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以及员工个人情况(年龄职务等)与员工自行约定一定比例的工作年限。譬如基层外地员工统一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基础上增加2年就属于这种情形。

以上几种方法到底哪一种比较合理,工作年限的计算方法是否由企业自行决定?作为劳动者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工作年限的计算应当遵循“依据客观事实”的原则,在劳动者能够证明过去的工作年限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但予以承认;其次,对于因劳动者个人原因丧失相关证明证据的情形,企业可以与劳动者自行约定“工作年限”,如果双方没有异议;第三,公司的证据审查权不应当过于严苛,凡是真实有效的证据都应当认可,而不能自行决定提供材料的限制范围。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依据劳动法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此企业规章制度是证明企业相关行为或决策合法的有力证据,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时候,不要忘了它的作用,维护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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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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