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是否有限制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员工发放经济补偿金。
但以下两种情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最高不超过12个月:
一是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是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辞退劳动者的补偿标准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正好在合同续约情况下企业内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如果劳动合同不续约的情况下,算不算违法,如果这种情况想辞退的话,要不要给经济补偿金或者其他形式的补偿呢。
新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