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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享受哪些产假,女职工流产休假有什么规定?

此文章帮助了1063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哪些产假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凡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生育时,分别按下列情况享受产假:

(一)胎顺产者,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息15天(以预产期为准向前移15天,单产例外),产后休息75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

(三)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0天。

二、女职工流产休假有什么规定

1988年9月4日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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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依法每天不得超过4小时,每周不得超过24个小时。用人单位要注意,并不是劳动者工作的多对企业越有益,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要尽量避免超时,因为一旦超过,员工主张按照全日制计算报酬的,对用人单位来说,麻烦就比较多。既损害用人单位利益,又影响企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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