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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

此文章帮助了1276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法规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释[2004]8号

【颁布时间】 2004.07.26

【实施时间】 2004.07.29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4年7月26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4〕256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期限应如何起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此复。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凡产生劳动纠纷就要进行劳动仲裁或诉讼,解决这类纠纷时通常依照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等。企业可以设立法务部门,对仲裁或判决时采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如果运用有错的,及时诉讼,以便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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