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是什么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从广义讲指的是以劳动关系为中心发生的一切争议,包括劳动关系中所发生的及与劳动关系相联系的纠纷。狭义上指劳动关系当事人或其团体间发生的关于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纠纷。随着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和网络不断健全,劳动争议呈显性化,使近几年来我市劳资纠纷数量明显上升。
劳动争议具有如下几层含义:劳动关系的主体必须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争议的内容是劳动争议主体间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劳动争议的客体,指劳动争议所指的对象,是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提出的异议。
二、哪些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属于企业与职工之间下列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