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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试用期,试用期与见习期有什么区别?

此文章帮助了507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职工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在试用期内,如果发现职工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如身体条件、受教育程度、实际工作能力等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保证职工队伍的素质。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同时,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也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不分情况,一律将试用期约定为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措施。

二、试用期与见习期有什么区别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劳动部办公厅1996年1月16日颁布的《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第4条规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1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由此可见,试用期与见习期并不矛盾,只是见习期的适用范围更加严格:见习期制度是我国针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仅适用于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的情况;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并不限于应届毕业生。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在招聘的时候最好依据岗位要求提出具体的录用条件,对劳动者的文化水平、技术水平等做出明确要求,或者对聘用者进行考核。如今一些企业没有说明这一点,就造成辞退不合法的后果,以致于被依法判决向劳动者给付赔偿金。此外,企业对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考核必须是在试用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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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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