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受伤算工伤吗
张某是××酒店停车场的管理员,属于临时工。2006年9月20日早上,张某骑车从其住处到酒店上班,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交警支队认定张某无责任。2006年11月24日,张某的妻子向区劳动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2007年1月15日,区劳动 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张某系工伤。 ××酒店拒绝承认区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将区劳动保障局诉至法院。 ××酒店的代理人称,张某系下岗后该单位聘用的临时工,他的劳资、社保关系都应该由原单位继续管理缴纳。因此,张某遇交通事故死亡认定为工伤系证据不足,事实错误。同时,该酒店代理人还称,事故发生日是张某的休息日而非工作日,且事故发生地也不在张某上下班途中。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系××酒店职工,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协议书,但未明确约定每日工作时间及工休时间,酒店未给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并没有“途中”必须是必经之路的限定条件。一般情况下,只要在合理的路途中即可认定。另外,张某虽然是原单位的待岗职工,但不能否定××酒店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也不能免除××酒店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区劳动保障局依法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应予维持。上述案例只是工伤的其中一种,劳动者应当了解我国的相关规定,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那我国对于工伤是如何规定的呢?
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供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领事指定的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热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进行技术改进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找造成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的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公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本人问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在确定工伤范围时,应注意,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1、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自残
3、斗殴
4、酗酒
5、蓄意违章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