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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之前离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吗,怎么计算?

此文章帮助了412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合同终止之前离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这种情况:劳动者在某企业已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劳动合同一年签一次,在合同到期前,单位欲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是否还可以拿到单位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劳动者在企业已经工作了满十年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跟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不能拒绝。即使在工作的十年中,公司名称更改过,法人代表也更改过,但由于在同一主体企业工作十年的事实不可更改,工龄应当连续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合同是因为合同期限已到,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拿不到补偿金。但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是自然终止,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只适用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合同履行期间。另外,如果在这几十年的劳动合同期间,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各种保险福利,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补交或赔偿。

怎么计算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补偿,其工资基数是重要的计算参数,因此,有必要对特殊情形下工资基数的确定做出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做了进一步补充和说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以上规定应当有个前提,那就是《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简称《补偿办法》,下同)第11条所规定的“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否则,用人单位可以运用各种手段降低补偿金计算基数达到规避法律义务的目的。下面分不同情况加以分析。

1、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造成劳动者无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生活费,那么,若支付几个月之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怎样确定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如果按照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显然违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因此,笔者认为应当上推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应得工资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数。

举例说明。劳动者A到2009年底在单位工作30年,2007年月工资为3000元。2008年因金融危机影响回家待岗,月生活补贴为532元。如果在2008年1月解除劳动合同其经济补偿金为87000元,如果2009年1月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其经济补偿金只有22800元,二者相差64200元,可见其不合理是显而易见的。

以上问题的存在,假如是用人单位恶意为之,仲裁机构是难以确认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是否发生了严重困难的,如果不考虑《补偿办法》所规定的前提条件,劳动者利益将受到严重损害。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参加正常劳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医疗期结束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按照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所受到的侵害与上述第一种情况是一样的。这种情况下,也应当按照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之前的应得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比如,技术革新改造、产品更新换代或者场址搬迁等期间,劳动者工资不可能按照正常工资发放,甚至部分劳动者回家待业享受生活费补贴,如果解除劳动合同后按照在此期间的收入作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同样侵害劳动者的利益。

4、其他情况,比如劳动者外出学习培训、自然灾害等主客观原因,使企业不能正常经营或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正常劳动期间,劳动者工资一般不会按100%发放,如果解除劳动合同后按照在此期间的收入作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同样侵害劳动者的利益。

鉴于以上特殊情形,仲裁和法院在处理劳动关系纠纷时难以掌握统一的尺度,使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到质疑。因此,笔者认为,法律有必要对这些情形下的经济补偿金基数作出统一的解释。从遵循《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和现有法律规定的角度出发,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应当遵循企业正常生产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这两个前提条件。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时候,应涵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仅局限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槽。对企业来说,不仅要留得住人,还要管得住心。因此,除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外,还可针对平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约定违约金,防止劳动者损害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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