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离开岗位引发纠纷
【案情】
廖勇是湖南省某肉类加工厂的销售科科长,廖勇的儿子宋小民与该厂副厂长陈涛的儿子陈杰是该市第四中学的同班同学。2002年4月,宋小民在学校与陈杰打架,随后廖勇赶到学校,动手打了陈杰,宋陈两家因此结怨。2002年7月,该厂人事调整,陈涛升任厂长。陈涛任职后不久即以廖勇工作业绩不达标为由将其调离销售科,并降低了廖勇的工资和奖金待遇。为此廖勇不服,多次找陈涛理论,但陈涛总是避而不见。于是,廖勇决定向有关部门上访。在向陈涛请假没有得到批准的情况下,廖勇于2002年8月11日至29日先后到成都和北京进行了上访。在廖勇上访期间,陈涛多次委托厂工会主席劝廖勇尽快回厂,否则后果自负,但廖勇没有理睬。2002年8月30日,廖勇回到工厂,接到了工厂以连续旷工18天为由将其除名的处理决定。廖勇不服,认为自己因上访而提出了请假,是陈涛故意不批准,因此不能算自己旷工,工厂不能将自己除名,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廖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岗位达18天,时间上符合相关法律关于除名的规定,且其提出的上访不是旷工的合适理由,因此工厂的除名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廖勇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认为:廖勇提出的上访并不属于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可抗拒因素”,工厂的除名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企业能对擅离岗位的职工开除吗
【案例分析】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规定的“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外,职工未按照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履行请假手续包括一方提出请假申请,另一方批准同意两个方面。本案中廖勇在未获请假批准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采取其他形式进行申诉、控告,反映情况。且廖勇到有关部门上访也无须连续15天以上,但其却采用长时间连续离岗不上班的方式上访申诉,这种行为不应当属于“不可抗拒因素”。因此廖勇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旷工。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不一定就是员工擅自离岗的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