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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纠纷,非全日制劳动者如何保护?

此文章帮助了311人  作者:大连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非全日制用工纠纷

非全日制用工是世界各国推广的一种灵活就业形式。20世纪70年代后,随着国际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高科技的飞速发展及应用,发达国家产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第三产业逐渐壮大,非全日制用工应运而生,并在近10年来在世界范围内有了巨大发展。

近年来,非全日制用工在我国也得到了迅猛发展。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了规范,这也是我们国家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这种用工形式的确认。

典型案例:

老王多年前失业在家,为了养活一家人,不得不四处找工作。但由于年龄较大,又没有一技之长,老王一直找不到合适的工作。不久前,街道办事处给老王介绍了一个工作,到一家公司做保洁。看到工资待遇都不错,老王就开始上班了。

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告诉老王,你做的保洁工是非全日制的临时工,每天工作八小时,主要工作是保持工作环境整洁及主管安排的其他工作,不上保险,工资按月发放;你在公司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主管人员的指挥,好好地完成工作。

后来,老王在工作中受伤,伤愈后,公司随即与他解除了劳务合同。

非全日制劳动者如何保护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区别的案例,单位认为是非全日制用工,因此,与老王签订的是劳务合同。那么老王与单位之间是否构成非全日制用工呢?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有何区别?

国际劳工组织对非全日制就业的定义为:(非全日制就业)是指其正常工作时间少于可比性全日制正常工作时数。

根据2003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大连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时候,应涵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仅局限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槽。对企业来说,不仅要留得住人,还要管得住心。因此,除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外,还可针对平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约定违约金,防止劳动者损害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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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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