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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劳动争议的经济补偿金问题,经济补偿金支付条件

此文章帮助了246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辞退劳动争议的经济补偿金问题

案情:

张威在一家国有软件公司工作,2001年6月20日应聘入司。2002年7月26日接到公司的辞退通知,其中写道:“由于集团结构调整,市场推广部没有张威适合的岗位,经研究决定做辞退处理。”公司人事部告诉他,除支付其7月16日至26日的工资外,还支付一个月基本工资(张威在降低工资后的月薪为 3500元)经济补偿金,共计3900元。

张威认为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太少,并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7月16日至7月26日的工资1505元及25%的经济补偿;未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的代通知金(一个月工资)3500元;两个月经济补偿金8800元极其50%的额外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支付条件

评析:

这是一起辞退劳动争议。公司向员工支付的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员工的三项申诉请求基本是正确的,大部分得到了仲裁委的支持。首先,员工被辞退时的月薪为3500元。7月16日至7月26期间为9个工作日。日工资为3500元除以制度工时天数20。92天,因此,应补发数额为 1505元。由于这笔费用公司已同意支付,而员工未去领取,所以不应加付25%的经济补偿金。

其次,由于公司辞退张威的理由是公司结构调整,没有工作岗位了,所以应适用《劳动法》第26条第3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30天通知张威。因公司没有提前30天通知,所以应支付一个月工资3500元代通知金。

其三,张威2001年6月20日至2002年8月26日在公司连续工作时间为1年2个月零7天。依据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规定:“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 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该公司应支付其相当于2个月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共计8800元。由于公司已同意支付2395元(3900元-1500元)经济补偿金,说明公司还是有依法办事的意识,只是对政策的理解有误,所以劳动仲裁委只裁决公司向张威支付8800元经济补偿金,未裁决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时候,应涵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仅局限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槽。对企业来说,不仅要留得住人,还要管得住心。因此,除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外,还可针对平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约定违约金,防止劳动者损害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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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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