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人力资源问题,拔打免费人力资源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  人力资源案例  >  聘用书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不订劳动合同的处罚是什么

聘用书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不订劳动合同的处罚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365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聘用书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

公司仅仅给劳动者发了一份聘用书,是否就意味着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因而无需再为此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呢?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做出了终审判决,判令京辕道公司向小吴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2007年9月,刚满20岁的小吴到京辕道公司工作,从事仓库管理员一职,公司每月支付小吴1200元工资,后调整为1650元。2008年9月,京辕道公司以“违法公司纪律”为由将其辞退,结束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当月小吴就向所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仲裁裁决支持了其要求双倍支付工资的要求。

用人单位不订劳动合同的处罚是什么

接到裁决结果后,京辕道公司有异议,继而向一审法院提起了诉讼,一审判决后该公司又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京辕道公司称:小吴在2007年到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曾向其发过聘用书,聘用书上还记载了其薪资结构、报到时间等,这份聘用书等同于劳动合同。

二审中,京辕道公司并没有提供新的证据证明与小吴之间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主张,故二中院审理后同意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聘用书上并没有双方的签名确认,仅凭一份这样的聘用书不能反映双方的合意以及合意的完成,不能将其等同于劳动合同。因而认定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而法院驳回了京辕道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支付双倍工资的一审判决。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时候,应涵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仅局限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槽。对企业来说,不仅要留得住人,还要管得住心。因此,除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外,还可针对平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约定违约金,防止劳动者损害企业利益。
如果您遇到人力资源问题,可以拔打免费人力资源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人力资源流程

专业才可以提供更优质服务
专业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如果您遇到人力资源问题,可以拔打免费人力资源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推荐

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知名人力资源专家律师,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公司人力资源法律事务工作。
覃俊律师曾被多家公司聘为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北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人力资源案例相关咨询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提供免费人力资源法律咨询服务。

人力资源案例相关文书

法邦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提供各种劳资纠纷案例、竞业限制纠纷案例、劳动争议案例、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工伤事故纠纷案例、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例、劳动合同变更案例等。
如果您遇到人力资源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人力资源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人力资源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