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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被辞退,用人单位能解雇怀孕职工吗?

此文章帮助了391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女职工怀孕被辞退

2003年3月, 女工张某进入深圳市福田区某公司任采购员, 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6月, 张某到医院作身体检查时得知自己已怀孕。事后张某将自己怀孕的事告知了公司领导。2003年7月,公司以结束试用期为由辞退张某, 并不给张某任何补偿或赔偿。公司辞退张某并不予补偿或赔偿的理由是:张某工作未满6个月, 还处于试用期, 而根据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 试用期可以解除劳动者(包括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并无须支付员工任何补偿或赔偿。张某不服公司的决定, 经协商未果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否正确? 公司能否解除张某的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能解雇怀孕职工吗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 公司不能解除张某的劳动关系。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30条的规定,如果是在试用期内,即使女职工处于“三期”, 用人单位也可以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予以辞退。但本案中,公司没有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 试用期之说便无从谈起, 公司以张某还处于试用期为由辞退张某没有法律依据; 张某处于怀孕期,受劳动法的特殊保护, 公司不能解除张某的劳动关系。现公司强行违法辞退张某, 除应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支付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可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时候,应涵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仅局限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槽。对企业来说,不仅要留得住人,还要管得住心。因此,除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外,还可针对平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约定违约金,防止劳动者损害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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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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