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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怀孕女职工的纠纷,用人单位不得解雇怀孕女职工

此文章帮助了349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解雇怀孕女职工的纠纷

案例经过

曾女士系某货运公司员工,前不久她因为怀孕后反应强烈无法正常到岗工作,一个月后该货运公司便以曾女士旷工为由做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曾女士因此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确认货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无效。仲裁裁决支持了曾女士的申诉请求后,货运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法院审理后认为,曾女士虽然存在缺勤的事实,但曾女士提供的手机短信记录、电子邮件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曾女士有向公司请假的意思表示。货运公司主张曾女士旷工缺乏依据,且曾女士在怀孕期间,该货运公司不能单方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因此判决驳回了该货运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货运公司做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无效。

用人单位不得解雇怀孕职工

专家分析

法律人士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通知解除和裁员解除的方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届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女职工孕产期及哺乳期届满。也就是说,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除非女职工主动辞职或者是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订立劳动合同而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一般不会直接在孕产期或哺乳期内解聘女职工,而会因为休假、工作岗位调整等原因产生纠纷,从而引发劳动关系的解除。此时,女职工就应该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保留好相关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时候,应涵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仅局限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槽。对企业来说,不仅要留得住人,还要管得住心。因此,除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外,还可针对平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约定违约金,防止劳动者损害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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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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