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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轻孕妇工作应协商,用人单位如何保护女职工

此文章帮助了339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调轻孕妇工作应协商

具体案情:

已婚的张女士是一工厂总厂配电车间的工人,前不久怀孕,厂方为了孩子和她的健康,决定将她调离配电车间,安排到总厂下属的一分厂办公室作收发。张女士对此并不认可。因为总厂离她家较近,步行上班下班只有几分钟的路程。而分厂离她家较远,坐通勤车上班下班都要一个多小时。为此她可以不同意厂方的安排吗?

用人单位如何保护女职工

以法解案: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等这样规定,其目的是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以这一规定调整怀孕女工的工作应当与女职工协商。从厂方作出的规定看,将张女士从总厂配电车间调出,调到分厂作收发,是保护了张女士和孩子的健康,但因为分厂离张女士的住处较远,上下班,要各坐一个多小时通勤车,这给张女士带来了新的不便。厂方应当尊重张女士的意见,在总厂安排适合她怀孕后的工作。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怀孕后如不能胜任原劳动,且有医务部门证明的,用人单位可安排其从事其他劳动。但《劳动合同法》也规定,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方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且要采用书面形式。

“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届满的,单位应延长劳动合同至女职工孕产期及哺乳期届满。除非女职工主动辞职或存在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过,也有一些单位为规避法律规定,刻意设置苛刻的工作标准或条件,逼迫女职工辞职,甚至恶意造成女职工违反规章制度,借此解聘。

在“三期”案件中,最常见的劳动争议源自孕产期的工资待遇和休假时间。法官表示,对于“三期”女职工,法律有两个重要保护原则,一是基本工资待遇不得降低,二是休假时间不得压缩。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时候,应涵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仅局限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槽。对企业来说,不仅要留得住人,还要管得住心。因此,除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外,还可针对平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约定违约金,防止劳动者损害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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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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