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制度应与工时相对应
案例:
赵先生到现在的公司已经两年了,公司的环境不错,赵先生工作也很努力,如今他已经是公司的销售总监,成为一名“白骨精” 式(白领+骨干+精英)员工,公司把他列为高级管理人员,对他实行灵活的不定时工作制。最近,公司分管生产和销售的副总经理对赵先生的工作方法有些不同看法,对他提出了多次批评意见。但是,赵先生认为自己干的一贯很好,副总经理的批评意见分明是找茬,所以他从来听不进去,只是按照自己的习惯管理。结果,最近公司给他发出一份书面通知,要求他从下月起每天按时上下班,而且必须打卡,否则按旷工论处。赵先生觉得这完全是公司副总经理在整自己,便赌气不理会公司的通知,继续按照习惯上班。几天之后,公司对他作出了解聘决定,理由是他连续旷工,严重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赵先生非常委屈,但是公司确实有他旷工的考勤记录,公司《员工手册》也明确写了连续旷工3天者,公司可以解聘。那么,公司的处理正确吗?
不定时工作制的内容是什么
这家公司的规章制度与公司实行的工时制度存在矛盾之处,公司以旷工为由解聘实行不定时制度岗位的员工,属于依据的规章制度违法,应予纠正。
公司根据自己不同岗位的情况,经过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实行综合计算或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均是《劳动法》授予企业的工作时间管理权限。尤其是公司的管理层,因为具有明显的工作机动性强、无法确切衡量工作时间等特点,根据实际需要,在履行向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程序后(部分地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需要审批),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即不需要进行正常工作时间的安排和考勤,而以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来考核工作量。不定时工作制的特点之一就是工作时间上不再存在休息日、节假日,一律由员工根据需要自行安排。因此,如果对某个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能再以标准工时的管理制度要求员工打卡、考勤,更不能以公司员工不记考勤、旷工而作出违纪处理。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企业应该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特殊管理,不能仅依靠考勤管理员工,不能仅依靠考勤判断员工行为的规范性。比如本案,我们排除其他因素,如果公司认为需要管理像赵先生这样的“白骨精”型员工,就必须针对这些员工的特点进行。一般企业中,“白骨精”型员工都属于有创造性的员工,需要有一定的空间和时间来自由安排。一般性的考勤管理即便有也是形同虚设。比较实用的管理则是一般情况自由安排,公司需要时随叫随到。这就要求公司的规章制度相应规定“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形,如何进行管理和处理。这样,一旦出现本案中赵先生这样的有意赌气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公司有权依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以不服从工作安排的理由依法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