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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制度应与工时相对应,不定时工作制的内容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594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考勤制度应与工时相对应

案例:

赵先生到现在的公司已经两年了,公司的环境不错,赵先生工作也很努力,如今他已经是公司的销售总监,成为一名“白骨精” 式(白领+骨干+精英)员工,公司把他列为高级管理人员,对他实行灵活的不定时工作制。最近,公司分管生产和销售的副总经理对赵先生的工作方法有些不同看法,对他提出了多次批评意见。但是,赵先生认为自己干的一贯很好,副总经理的批评意见分明是找茬,所以他从来听不进去,只是按照自己的习惯管理。结果,最近公司给他发出一份书面通知,要求他从下月起每天按时上下班,而且必须打卡,否则按旷工论处。赵先生觉得这完全是公司副总经理在整自己,便赌气不理会公司的通知,继续按照习惯上班。几天之后,公司对他作出了解聘决定,理由是他连续旷工,严重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赵先生非常委屈,但是公司确实有他旷工的考勤记录,公司《员工手册》也明确写了连续旷工3天者,公司可以解聘。那么,公司的处理正确吗?

不定时工作制的内容是什么

这家公司的规章制度与公司实行的工时制度存在矛盾之处,公司以旷工为由解聘实行不定时制度岗位的员工,属于依据的规章制度违法,应予纠正。

公司根据自己不同岗位的情况,经过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实行综合计算或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均是《劳动法》授予企业的工作时间管理权限。尤其是公司的管理层,因为具有明显的工作机动性强、无法确切衡量工作时间等特点,根据实际需要,在履行向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程序后(部分地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需要审批),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即不需要进行正常工作时间的安排和考勤,而以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来考核工作量。不定时工作制的特点之一就是工作时间上不再存在休息日、节假日,一律由员工根据需要自行安排。因此,如果对某个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能再以标准工时的管理制度要求员工打卡、考勤,更不能以公司员工不记考勤、旷工而作出违纪处理。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企业应该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特殊管理,不能仅依靠考勤管理员工,不能仅依靠考勤判断员工行为的规范性。比如本案,我们排除其他因素,如果公司认为需要管理像赵先生这样的“白骨精”型员工,就必须针对这些员工的特点进行。一般企业中,“白骨精”型员工都属于有创造性的员工,需要有一定的空间和时间来自由安排。一般性的考勤管理即便有也是形同虚设。比较实用的管理则是一般情况自由安排,公司需要时随叫随到。这就要求公司的规章制度相应规定“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形,如何进行管理和处理。这样,一旦出现本案中赵先生这样的有意赌气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公司有权依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以不服从工作安排的理由依法作出处理。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时候,应涵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仅局限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槽。对企业来说,不仅要留得住人,还要管得住心。因此,除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外,还可针对平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约定违约金,防止劳动者损害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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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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