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人力资源问题,拔打免费人力资源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  人力资源案例  >  经济补偿金纠纷,经济补偿金支付条件是什么?

经济补偿金纠纷,经济补偿金支付条件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249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经济补偿金纠纷

2003年10月,家住农村的蒋某从合川来到北碚打工,并在他人的介绍下,开始在一个体老板处做工。一年后,该老板重新开办了一家新的工厂,而此时的蒋某仍然继续在该厂工作,但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各种社会保险。

今年初,蒋某为同在该厂做工的妻子增加工资一事与厂里协商未果。同年2月18日,工厂向他发出通知,告知其因工资原因与厂里未达成协议,他自愿辞职,厂里决定同意其辞职,并要求其限期搬离工厂宿舍。

蒋某接到通知后,就按照企业的要求从工厂宿舍搬了出来,同时就经济补偿问题开始与工厂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协议。不得已,将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工厂补缴他在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并支付经济补偿金10200元。今年4月2日,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工厂支付蒋某经济补偿金7650元,同时驳回了蒋某的其它请求。

经济补偿金支付条件是什么

劳动仲裁后,该工厂不服,认为蒋某是在为其妻提出增加工资的愿望落空后,主动要求辞职,并在辞职后继续居住在工厂宿舍。由于将某夫妇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厂里的正常工作秩序,于是企业才发出通告,要求他们夫妇搬离工厂。该厂认为,他们并未主动解除与蒋某的劳动关系,而是蒋某自动辞职的。所以,他们认为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工厂支付将某经济补偿金7650元的裁决是错误的,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裁决。

北碚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原告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中,虽然写明了系蒋某自愿辞职,但原告并没有举证证明,法院对原告提出系将某自愿辞职的意见不予采纳。同时,在被告向原告协商增加工资未果的情形下,原告发出通知要求被告离厂,被告也同意离开,这种情形应视为原、被告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时候,应涵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仅局限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槽。对企业来说,不仅要留得住人,还要管得住心。因此,除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外,还可针对平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约定违约金,防止劳动者损害企业利益。
如果您遇到人力资源问题,可以拔打免费人力资源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人力资源流程

专业才可以提供更优质服务
专业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如果您遇到人力资源问题,可以拔打免费人力资源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推荐

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知名人力资源专家律师,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公司人力资源法律事务工作。
覃俊律师曾被多家公司聘为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北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人力资源案例相关咨询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提供免费人力资源法律咨询服务。

人力资源案例相关文书

法邦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提供各种劳资纠纷案例、竞业限制纠纷案例、劳动争议案例、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工伤事故纠纷案例、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例、劳动合同变更案例等。
如果您遇到人力资源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人力资源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人力资源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