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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引发纠纷,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此文章帮助了276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经济补偿引发纠纷

陈某原系某卫生院化验室的检验员。2001年,该卫生院根据政府规定实施改制,成立股份制医院,聘用原卫生院的全体职工。

同年12月,陈某与该医院签订了《聘用合同书》,聘用期为1年,自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陈某被聘用后仍在化验室工作。2002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陈某仍然留在医院工作。2003年1月,陈某还领取了当月工资,医院还为其办理了医疗保险。同月,该院张贴了《关于聘用范某等52位同志的决定》,陈某亦名列其中,不过医院尚未与陈某签订续聘合同。

但是从2003年2月10日开始,陈某就没到医院上班。与此同时,他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医院未经双方协商,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要求医院支付解聘风险金44678.46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作出医院需支付陈某37069.42元解聘风险金的裁决。

该医院对此裁决不服,于2003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案应视为原被告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因为医院已作出继续聘用陈某的决定,并予以张榜公示,且陈某仍在该医院上班,并领取了相应工资,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视为对原聘用合同的延续。医院没有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持其主张,无须支付解聘风险金给陈某。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时候,应涵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仅局限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槽。对企业来说,不仅要留得住人,还要管得住心。因此,除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外,还可针对平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约定违约金,防止劳动者损害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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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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