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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有效吗,劳动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253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离开单位已经两个多月的张某,怎么也没想到原工作单位以他违约劳动合同为由,把他告上了劳动仲裁庭。近日,山东省胶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对此案作出裁决,结果作为申诉人的某公司反而败诉。

张某于1999年8月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至2004年8月31日止,合同期满后张某再也没到公司上班。至2004年9月底,张某应聘到某鞋业有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11月10日,张某意外接到了一份劳动仲裁应诉通知书,他感到非常吃惊,但很快向仲裁庭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仲裁委便择日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劳动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在庭审中,张某阐明自己是在劳动合同期满后而离开单位的,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申诉人则称张某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张某在合同期内而离开工作单位,理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并向仲裁庭提交了劳动合同文本。张某对此给予否认,称该合同上的签名不是本人签的。经仲裁庭调查,张某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向合同到期的职工下发了续签合同通知书,并与职工又续签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当时,张某不在单位上班,同事刘某在张某劳动合同书上代签了张某的名字,对此张某一概不知。

市仲裁委在查明事实后,认为某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刘某在没有张某的委托下,私自替代张某在合同文本上签名,不能代表张某的真实意思,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张某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愿意与企业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张某有权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对此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市仲裁委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了裁决,驳回申诉人的仲裁请求。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时候,应涵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仅局限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槽。对企业来说,不仅要留得住人,还要管得住心。因此,除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外,还可针对平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约定违约金,防止劳动者损害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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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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