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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问题引发的纠纷,企业要为离职员工办理转档吗?

此文章帮助了364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档案问题引发的纠纷

1965年,安先生复员后被分配到建材公司工作。1985年1月14日,其向建材公司申请辞职,建材公司第二天同意并批准了其辞职申请。2003年,安先生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均未找到自己的档案,于是便找到建材公司。同年4月4日,建材公司在为安先生补办了干部履历表。

2005年5月,安先生起诉至一法院称,辞职后因建材公司一直未转档案,新岗位均不接收自己。2003年3月24日,建材公司虽未找到自己档案,但却找到了应放在档案中的《辞职申请报告》、《职工辞职审批表》、《1983年调整工资表》等材料。因此足以证明建材公司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就未将自己档案转至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于建材公司原因,致使自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仍无法办理失业登记,从而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无法领取基本养老金。故要求建材公司赔偿损毁、丢失、未按规定转移档案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21万元。建材公司称,安先生提到的《辞职申请报告》、《职工辞职审批表》及《1983年调整工资表》不属档案材料,不能由此证明单位未将其档案转出。安先生离开单位20余年,一直不办理交纳各项保险、不办理退休手续,不合情理。其诉请的21万元经济损失缺乏依据。

企业要为离职员工办理转档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转移劳动者档案。现建材公司未就已将安先生档案转出提供证据,且安先生称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均找不到其档案,故建材公司应就没有档案使安先生不能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关待遇,赔偿安先生相应的经济损失。法院作出建筑公司赔偿安先生四万元未转移档案损失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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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双方协商同意的,同时订立协议。如果协商解除而无协议,那么将会给用人单位留下很大的法律隐患。俗话说“口说无凭,立字为据”,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不能图省事,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以证明双方意愿,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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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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