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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加班费纠纷,不定时工作需要支付加班费吗

此文章帮助了301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不定时工作加班费纠纷

吴严系家缘制衣厂的采购人员,双方签了3年的合同。由于工作的特点,吴严的工作时间经常会因客户的需要而进行调整,具有不固定性。淡季的时候,吴严有时每天只需采购一次即可,遇到旺季且客户订单多的时候,吴严即使在下班后还得外出购买原料,工作时间很不确定。吴严对这份采购工作还是比较满意的,淡季的时候工作轻松,遇到旺季生产紧张的时候,制衣厂每月会根据实际情况发给采购人员一笔丰厚的加班工资。第二年,厂方领导开会作出决议,对制衣厂所有的采购人员实行了不定时工作制,并经过了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后来,由于家缘制衣厂生产的服装质量特别好,款式也很受顾客欢迎,下订单的客户也越来越多。从此,吴严经常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但是制衣厂却不再支付加班工资。吴严对此事很有意见,向单位领导反映此事,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领导均以不定时工作制为由拒绝了吴严的要求。吴严认为国家规定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就要支付加班工资,自己也应依法获得自己的加班工资。随后吴严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家缘制衣厂支付几个月以来拖欠的加班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结果:对吴严的请求不予支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家缘制衣厂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并经过了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合法有效,吴严不存在加班问题,没有理由要求家缘制衣厂支付加班工资,裁决对吴严的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不定时工作需要支付加班费吗

不定时工时制度是我国现行的基本工作时间制度之一,是根据某些行业生产特点和工作性质的特殊性,针对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而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的工作岗位而实行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不定时工时制度不定时,所以也就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本案中,由于吴严的工作时间是不固定的,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计算,其在8小时以外工作不算延长工作时间。所以吴严在8小时以外工作属于正常工作范围,而非加班。《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吴严适用的是不定时工时制,谈不上加班问题,所以其要求家缘制衣厂支付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要求是不合理的,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支持。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必须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因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所以对于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需支付加班费。对不定时工作岗位,劳动者在休息日或节假日加班将都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时候,应涵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仅局限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槽。对企业来说,不仅要留得住人,还要管得住心。因此,除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外,还可针对平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约定违约金,防止劳动者损害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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