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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资支付纠纷,用人单位应怎么支付病假工资?

此文章帮助了301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病假工资支付纠纷

王女士在打给本报的热线中说,数月前,她因生病住院,向单位请了病假。此后因为身体没能恢复正常,所以一直不能上班。正常工作时,王女士的工资待遇为每月1000元左右,在休病假期间,单位向她支付了病假工资。开始时给的比较高,到后来则越来越少,上个月单位只发给她200多元钱。为这事儿,王女士找到单位交涉,单位答复说:“按规定,病假工资只要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就可以了,我们支付给你的工资,几个月平均起来,已经不低于这个标准,所以没有问题。”

王女士说,自己生病本来就需要钱,单位只发给自己200多元钱,连起码的生活费都不够,这让自己怎么生活呢?对于单位的答复,王女士觉得不对,她认为,单位应该按照自己正常工作时的工资待遇的80%发放病假工资,而且也不应该说平均不低于某个数字。但她不知道该怎样向单位说清自己的想法,也不知道自己的想法是否正确。

用人单位应怎么支付病假工资

根据京劳法劳(1995)463号通知的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扣除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该规定只对病假工资的“底线”做出了规定,也就是不能低于这个标准,但没有对其“上线”做出规定,也就是说,企业在不违反该原则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自主决定如何支付职工病假工资。此外,该规定中,并没有说病假期间的“平均”病假工资,不能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而根据有关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所以,病假工资也同样应该按月支付,并且每个月的标准都不应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双方协商同意的,同时订立协议。如果协商解除而无协议,那么将会给用人单位留下很大的法律隐患。俗话说“口说无凭,立字为据”,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不能图省事,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以证明双方意愿,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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