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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纠纷,用人单位如何实行带薪休假制度?

此文章帮助了349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带薪休假纠纷

王先生和他的一些同事在某事业单位工作4年多了,4年多中王先生他们为单位创建了新的部门,并做得有声有色,效益节节上升。今年以来,王先生部门工作渐渐稳定,他自己也觉得颇为疲劳,想休息休息,于是王先生向单位提出放一段时间假的请求。单位领导表示,请假可以,但是按照事假处理,期间工资不发。王先生不高兴了,自己为单位任劳任怨做了4年,怎么连个带薪休假的权利都没有了,国家不是有年休假的规定吗?单位领导却说,单位没有年休假制度,现在工作也很繁忙,王先生休假之后工作无人可顶,所以不能批准休假。双方发生了严重的争执。

用人单位如何实行带薪休假制度

王先生与单位争执的其实是带薪年休假的问题。所谓带薪年休假,是指劳动者每年享有一次连续的带工资的休息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就是说,只要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就有资格享受带薪年休假,不论用人单位实行什么样的工资制度,即不管是月薪制、日薪制,也不论是计时工资制还是计件工资制,都应当给予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既然叫带薪年休假,那就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要照发工资。

可是,当时《劳动法》中的年休假主要针对国营企业制订,行政事业单位的休假方式由人事部规定。现在国企在改制,事业单位也在改制,同时国家对于年休假的规定既少又不具体,并且缺少相应的实施办法,年休假的执行并不严格。加上国务院的规定“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人员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具有非常大的灵活性,现在除了一些机关、大型国企和福利好的外企在实行这一制度,多数职工都没有享受这一待遇。

就目前来看,王先生执意索要带薪休假可能还无法达成。但是单位也应该从员工的角度多多考虑,是否能够建立年休假的制度,同时利用合理的人员调配不耽误单位的工作。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双方协商同意的,同时订立协议。如果协商解除而无协议,那么将会给用人单位留下很大的法律隐患。俗话说“口说无凭,立字为据”,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不能图省事,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以证明双方意愿,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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