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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休假纠纷,企业应如何实行休假制度?

此文章帮助了391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休息休假纠纷

宫某是某家具公司职工。去年,家具公司没有安排宫某休年休假,宫某害怕主动要求休年休假,给老板留下不好的印象,也没敢提休假的事。今年5月,宫某与家具公司因工作岗位发生纠纷,愤而辞职,同时要求家具公司支付去年和今年未休年休假的300%的工资。家具公司支付了宫某今年未休年休假的300%的工资,但以宫某去年未提出休年休假申请,应认定他已自动放弃休假的权利为由,拒绝了他的要求,宫某于是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家具公司支付去年未休年休假的300%的工资。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宫某的申诉请求。

企业应如何实行休假制度

评析:《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可见,休年休假是由用人单位主动安排的,是用人单位的强制义务,而非必须由职工主动提出休年休假申请才能启动。即使职工没有提出休年休假的申请,用人单位也应当主动安排,而不能视为职工自动放弃。除非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因个人原因提出不休年休假,可以视为职工自行放弃年休假。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通过书面形式确认,否则,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会因提供不出已安排职工休假的证据而承担不利后果。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时候,应涵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仅局限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槽。对企业来说,不仅要留得住人,还要管得住心。因此,除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外,还可针对平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约定违约金,防止劳动者损害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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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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