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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保险的企业胜诉了,用人单位可以不给职工交保险吗

此文章帮助了573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不交保险的企业胜诉了

案由:A于2007年6月20日应聘到重庆远大物业公司从事车管员工作,管理处主任告诉试用期650元/月,转正后750元/月,2007年9月15日转正后,公司没有给加班工资。A于4月15日离职(原因A以公司不支付加班工资,不买社会保险为由;远大公司以员工自己老家房屋和土地问题为由)。A要求企业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周一至周五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4000余元以及社会保险。

远大公司当庭辩称:1、公司严格按国家规定实行的工时制,申请人无加班的情况;2、申请人数自己申请离职,公司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3。渝中区社保局08年3月系统发生故障,导致公司7月份才为公司农村户口的员工办理社会保险,非公司的原因。

A出示考勤卡一页,《专用收据》1页、《值班记录表》2页,公司对证据系复印件提出真实性的异议。

公司出示员工离职登记表、辞职书、员工违纪处罚通知书、关于转发渝中区社保局致歉信的通知、劳动合同各一,A对证件真实性认可,但称离职原因系因为公司不支付加班公司,不买社保,对公司出具的违纪处罚通知不认可,对劳动合同称签了字,其余是单位填写的。

用人单位可以不给职工交保险吗

高新区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的调查事实为:A于07年6月20日到公司从事车管员,双方签订了07年12月25日至08年12月24日的劳动合同。A于08年4月14以老家房屋和土地问题申请辞职获得批准,远大物业公司未给A缴纳2008年1月1日期的社会保险。

判决为:A为公司员工,双方由劳动合同,申请人以自身原因申请辞职,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0条的规定,远大公司可以不支付A经济补偿金,A要求支付2007年6月20日至2008年4月13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因超过申诉时效,不予主张,A要求补缴2008年1月1日起的社会保险,不属于该委受理范围,不予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82条,《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0条,驳回A仲裁请求。(该案于2008年7月21日申诉,25日受理,2008年8月26开庭审理,2008年9月8日宣判)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双方协商同意的,同时订立协议。如果协商解除而无协议,那么将会给用人单位留下很大的法律隐患。俗话说“口说无凭,立字为据”,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不能图省事,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以证明双方意愿,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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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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