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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补助纠纷,非因公负伤单位需进行医疗补助吗?

此文章帮助了400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医疗补助纠纷

刘师傅于2008年3月到某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2月,刘师傅因病休假,3个月后,医疗期满,仍未痊愈,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单位为他另行安排了岗位,但刘师傅仍不能胜任,故该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刘师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刘师傅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及医疗补助费,遭到拒绝后,提请劳动仲裁。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时还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由此可见,单位虽然可以与刘师傅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及医疗补助费。经调解,该公司同意支付给刘师傅7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及医疗补助费。

非因公负伤单位需进行医疗补助吗

并非只要患病被解除劳动合同都可获得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用人单位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有条件的。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规定,“二、《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因此,只有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才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如果经鉴定没有级别,用人单位是可以不支付医疗补助费的。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双方协商同意的,同时订立协议。如果协商解除而无协议,那么将会给用人单位留下很大的法律隐患。俗话说“口说无凭,立字为据”,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不能图省事,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以证明双方意愿,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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