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支付问题
赵童系甜蜜蜜罐头厂的正式职工,她于2002年到罐头厂工作,签订了6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5月,赵童怀孕。产前15天,赵童向厂里请了产假,2005年3月底,赵童生育一男孩。赵童住院期间,共花费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3105元。赵童的丈夫2年前已下岗,这几年主要靠卖菜维持生活,而赵童所在的罐头厂经济效益一直不好,她的工资也很低。因此,这笔生孩子的费用顿时给两口子带来了不小的压力,一想以后还得养孩子夫妻俩就头疼。产假休完,赵童回单位上班后便去会计科要生育津贴。结果会计科只允许赵童领取90天产假期间工资的50%。赵童认为,按规定,罐头厂应负担其生育期间3105元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此外50%的生育津贴不合理,应当予以上调。厂方则辩称,罐头厂本来女工就多,这几年效益不好,不能负担太多的生育费用,否则最后大家都得下岗。赵童几次交涉未果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申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甜蜜蜜罐头厂报销赵童全部的生育医疗费用,并按罐头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向赵童支付其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费用应由谁承担
关于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劳动法》、《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均有规定。《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生育的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劳动部1994年12月14日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本案中,罐头厂不仅未负担赵童生育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费用,还不按规定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违反了上述《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五条及第六条的规定,是不合理的,不应当得到支持。其应当按照罐头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向赵童支付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并负担其全部的生育医疗费用3105元。
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于女工生育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费用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的,超出部分应由职工个人负担。因此如果本案赵童生育所花费的上述费用超出规定部分的,其自己也要负担一部分。
要注意的是,女职工流产也应享受生育保险的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均明确流产也享受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