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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签订劳动合同引发争议,法院调解公司支付补偿

此文章帮助了278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引发争议

小刘2008年6月16日受聘于S公司担任质量检验员工作,试用期3个月,工作主要是出差验货,每个月回公司一到两次汇报工作并进行出差费用报销,然后当天或者第二天又要出差。小刘进公司第二天便开始出差,人事总监在小刘回公司报销费用的时候好几次到质检办公室通知小刘以及和小刘差不多时候招聘的其他检验员工,要求他们到人事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其它员工陆陆续续都把合同签了,只有小刘每次都以各种借口溜掉了,就这样一拖拖过了好几个月。

9月份的时候人事总监汇总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时发现公司就只有小刘的劳动合同还没有签订,很是着急。因为人事总监非常清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超过一个月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支付双倍工资的。于是等到小刘9月份回公司报销费用的时候,在中午吃饭前人事总监在公司里抓到小刘,让小刘赶紧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跟小刘说再不签订合同的话后果自负。但是小刘呢一点都不着急,说我先去吃饭,吃完饭再签,便跑开去吃饭了,结果吃完饭小刘就没有回公司签合同,又直接去出差了。人事总监跟公司领导汇报了一下,觉得小刘是故意拒签合同,经研究决定终止与小刘的劳动合同。10月13日小刘回公司报销费用,人事总监找到小刘并通知他公司终止与他的劳动关系,让小刘交接工作及公司财物,然后离开。小刘把公司的手提电脑还给公司,也没有做其他交接工作便离开公司了。第二天小刘便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4个月的双倍工资12000元、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500元、一个月工资的代通金3000元和部分加班费、10月份工资、综合保险等共计3万多元人民币。

结果:法院调解公司支付补偿

该案经审理后双方调解,公司支付小刘13500元。

律师说法:用人单位如何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在9月18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施行之前,《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劳动者拒签合同情形的处理,仲裁委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一般是如果用人单位能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拒签合同的,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但是9月18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施行之后,对于劳动者拒签合同但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仲裁委操作口径也很明确:不管是否劳动者拒签的,只要用人单位没有在建立劳动关系后第一个月内终止与该劳动者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都要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双倍工资直至签订劳动合同或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之日,如果终止劳动关系的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且对于9月18日之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也追溯累计计算。

所以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及仲裁审理实践,上述案例中如果不通过调解而是由仲裁委裁决的话,那么S公司将要支付给小刘至少2万元以上的费用。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尽快安排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发现有可能拒签合同情形的劳动者,在满一个月前应立即书面通知终止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如果已经满一个月的,也要立即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但此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对于这些没有诚信的劳动者来说他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一般也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所以作为用人单位来说立即终止与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虽然会损失一些招聘成本,但是可以减少支付双倍工资及经补偿金以及以后可能出现的更多损失。

并且这里需要提醒用人单位的一点是对于书面终止通知应注意通知送达证据的保存,建议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的时候便让员工在入职声明或员工简历中书面确认接收公司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那么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通过EMS方式邮寄通知并保存邮寄单,证明公司依法终止与拒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避免陷入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时候,应涵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仅局限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槽。对企业来说,不仅要留得住人,还要管得住心。因此,除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外,还可针对平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约定违约金,防止劳动者损害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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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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