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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不补偿员工跳槽同行,法院认定不违约

此文章帮助了352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解除合同不补偿员工跳槽同行

公司和员工签竞业限制合同,但员工离职后公司却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于是员工又在同行业找了新东家。日前,普陀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由于企业没有按约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无权要求员工履行竞业限制约定。

2003年2月,张小姐进入本市一家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公司,担任销售助理及前台接待工作。张小姐陆续和这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和竞业限制合同。其中竞业限制合同约定,张小姐离职后1年内,不得到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企业就职或者从事与原告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生产。如果张小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支付公司违约金10万元。同时,该合同还约定,从张小姐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限制补偿,但具体是按年、季度、月计算还是一次性付清,合同内并没有写明。

2005年6月,张小姐提出辞职,公司也开出了退工单。但劳动合同解除之后,公司却未支付被告保密费及竞业限制补偿费。2005年9月,公司发现张小姐在一家同类型企业担任类似职务,认为她利用在原公司工作知悉的经营、技术信息,致使原公司蒙受了很大损失。公司立刻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张小姐支付违约金10万元,未获支持,遂又向普陀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定不违约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竞业限制合同所涉及的支付方式是一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且劳动者在合同签订中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在用人单位和员工对条款理解发生分歧的情况下,有必要对合同条款作出相对有利于弱者的解释。现张小姐认可按月支付,应当确认原告应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由于原告公司没有及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表明原告不再要求被告遵守竞业限制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被告在单位未履行支付补偿费的情况下,有权选择其有工作经验的企业从事有偿服务,并不构成违约。

竞业限制是禁止本公司的关键人员在职时或者离职后,到另一公司从事与本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目前,很多公司都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和员工签订一份竞业限制合同,希望通过此类合同来维护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客户稳定度。但竞业限制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当是对等的,企业维护自己利益的同时,必须要支付给员工合理、适当的补偿,并且合同还应有适当的期限(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为两年)。如果企业不及时支付补偿费用,员工可以拒绝履行竞业限制约定。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双方协商同意的,同时订立协议。如果协商解除而无协议,那么将会给用人单位留下很大的法律隐患。俗话说“口说无凭,立字为据”,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不能图省事,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以证明双方意愿,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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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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