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致九级伤残怎么办
集团分公司承建某处工程后,和陈某签订了劳动承包协议,将废水处理工程中的模版工程承包给陈某施工。2007年1月30日,蔡某在该工地施工时摔伤,同日住院治疗,共住院39天。集团公司和陈某这间是劳务合同关系。合同约定大工每工60元一天,普工40元一天。蔡某日工资60一天,2007年6月6日蔡某被认定为工伤。2007年7月2日被认定为九级伤残。蔡某支出鉴定费300元,陈某从集团公司处借的1.35万元,用于垫付蔡某的治疗费用,但陈某已经从蔡某妻子,儿子的工资里将该款扣除。生效判决将陈某从集团公司处借的该款冲抵陈某的劳务费。蔡某受伤住院治疗生产医疗费用12,836.48元。
蔡某在工地施工时摔伤,对齐受伤陈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陈某与集团分公司所签订劳务承包协议的效力,并不影响陈某作为实际用工实体承担赔偿责任,故陈某应作为本案的赔偿义务主体。集团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依法由集团公司承担。集团公司将承建的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关资质的陈某,对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伤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集团公司和陈某之间签订的劳务合同属于有效合同,集团公司和蔡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集团公司应对蔡某的工伤承担赔偿责任。
1、医疗费。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因此蔡某支出的医疗费11,789.88元应当有集团公司承担。
2、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医疗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70%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每天10元,70%即7元,住院3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273元。
3、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接受工伤治疗的,原工资福利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蔡某2007年1月30日受伤,2007年7月2日被认定为九级伤残。集团公司应当支付此期间蔡某的停工留薪期工资。蔡某日工资60元。每日按21个工作日,蔡某月工资1260元,6个月共7560元。
4、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集团公司和陈某在合同中约定,普工日资40元一天。蔡某住院39天,住院护理按普工计算,共计1560。因为蔡某服从仲裁的结果,所以住院护理费应以仲裁裁决确定的852.3元为限。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8个月的工资,蔡某月工资1260元。8个月共10,080元。
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同终止,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可主张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范围: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仲裁费,鉴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伤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