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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用期问题,公司哪些情况不能与员工约定试用期呢

咨询时间:2013-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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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律师您好,公司成立不是很久,对人力资源这块还不是很懂,公司也没有招聘到专业管理这个方面的人才,现在面临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但是公司很多工人都是临时性的,就存在试用期的问题,请问,公司那些情况不能与员工约定试用期呢?

覃俊律师解答: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试用期问题的咨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约定事项。

因此,劳动者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自主决定是否约定试用期。

1、试用期长短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长短应与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而定,即:(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上述规定的“不得超过”是指在约定试用期时的最长期限,并非必须约定的试用期。

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约定试用期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法定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得约定试用期:

(1)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上述劳动用工中约定的试用期是违法无效的,不具有约束力。

如果您还有需要咨询的问题,可以直接电话向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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