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名员工2010年10月29日在公司上班,至2011年6月1日,单位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想咨询一下律师,现在他已经到另外一家公司上班了,是否还能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可以的话,时限是多少?谢谢了。
你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劳动仲裁的问题。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如果还有什么需要咨询的问题,可以与我取得进一步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