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经营了一家广告公司,公司里有个员工的劳动合同在上个月就已经到期了,但是由于我最近的事情挺多的,一直没和这个员工续签合同。前两天这个员工在上班的时候出了工伤事故,我不想对他的工伤负责,请问律师,我可以以我们之间的劳动合同到期这个理由而拒绝赔偿吗?
您好,很荣幸能够回答您的这个问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因此,贵公司不能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而拒绝进行工伤赔偿。
贵公司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员工的劳动合同期满后,贵公司继续用工的,应视为劳动关系存在。
所以如果这期间该员工出现事故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贵公司也应该承担该员工的工伤赔偿责任。
希望我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不了解的法律问题,随时都可以来电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