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名老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突发心脏病当场身亡,但是他与公司签订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合同约定各项社会保险均由个人承担。这种情况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公司该如何赔偿呢?公司应该如何解决呢,非全日制工伤应该如何赔偿呢?公司是否要负责任呢?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工伤赔偿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即使劳动合同中约定此项费用由劳动者个人承担,也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约定无效。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还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
据此贵公司的情况应当属于工伤事故,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或者还有什么不确定的问题,可以直接与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