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最近想解除一部分员工的劳动合同,想问下我该用什么办法才能不支付赔偿金呢?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还有就是如何正确解除劳动合同?麻烦您详细为我解答一下,我会非常感谢的。
您好,很高兴能为您解答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方面的问题。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此外,其第二十五、二十六还分别规定了在一定情况下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以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应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为您解答的就是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方面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随时与我联系,我会认真为您解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