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们是一家贸易公司,因为人员流动比较频繁,所以也经常在人才市场招人。然后对于那些不合格的员工给予辞退,终止劳动合同。想请问下哪些情况下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有哪些类型?
您好,很高兴能为您解答关于劳动合同方面的问题。
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规定,参与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原则上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任期届满。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终止伤残程度为1~6级的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
不过,伤残程度为5或6级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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