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们公司有个员工工作快2个月了,这期间我们多次要求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他都找各种理由逃避,请问我们应该怎么办呢?对于这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我们之前的劳动关系应该从什么时候成立呢?
您好,很高兴能够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那么单位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从什么时候算起呢?劳动关系是从实际用工之日起开始算。
法律明确规定在用工后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所以劳动合同的时间一般都在实际用工之日后。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还需要咨询其他法律问题的话,随时可以电话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