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单位是以生产高科技含量的电子产品的私企,因扩大生产规模要求招录一批新员工,因为领导考虑到男性比较方便的问题,于是都招录的男性员工。因此引起了很多前来应聘的女性的不满,说我们违背了男女平等原则。请问我单位这样做是否不合法?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单位需要招录男性,违背了男女平等原则吗的相关问题。
一、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该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男女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
二、《劳动法》第十三条则根据宪法的原则性规定作了具体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从这条规定可推导出,除非国家有明文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否则用人单位不能以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的方式歧视妇女的就业权。
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三条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收女职工。
”
以上为您介绍的相关问题,希望您能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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