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们单位是化工机械厂,于2003年5月与一员工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半年。2004年1月7日,员工在工作中因机械故障受伤,住院治疗一个月,在住院治疗期间员工的家属曾向我方提出工伤待遇申请。我厂放认为他还处在试用期,并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不是企业正式职工,因此只发给基本生活费。请问员工试用期未满,单位可以不给工伤补偿吗?
您好,很高兴能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您单位以员工在试用期不是正式职工为由,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
其理由:
一是《劳动法》及其相关的配套法规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化工机械厂与员工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劳动关系就已确立,成为该厂的职工。
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出现这种情况之前,用人单位不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显然是违反劳动法的。
二是你单位的员工既然成为该厂职工,就应享受国家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
第一,单位应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并为员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
第二,为员工落实工伤医疗待遇。第三,为员工落实停工留薪期待遇,保持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以上为您介绍的就是相关问题,希望您能满意。
如果您还有不了解的,可以随时跟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