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年我们单位一个员工辞职了,因为辞职的很突然,所以员工说不需要补偿费,只要给他当月工资就行了。虽然员工的突然离职对我们产生了一定影响但是也答应了。结果该员工现在来向单位索取他两年前的加班费,我们觉得他突然离职对单位产生的影响单位都没有克扣他任何工资,加班费就不需要再给他了。法律上支持这种做法吗?
您好,很高兴能为您解答员工已经辞职了,单位还要给他两年前的加班费吗的相关问题。
一、《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的影响,即用人单位保存工资支付凭证的最低年限为二年,因为超过二年无法出示工资凭证,所以不应当支持。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三、所以,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劳动者能够提出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有二年以前的加班证据的,用人单位不提供该证据的,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个不利后果就应当包括劳动者加班费要求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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