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开了一家小厂,有20几个工人,现在都面临签劳动合同的问题,看别人合同中都有试用期,请问什么是试用期,如何适用法律对试用期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是否必须约定试用期呢?
根据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
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职工可以约定。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由此可见,试用期不是必备条款,是否约定由双方当事人决定。
但只要约定了试用期,最长期限就不能超过6个月,而且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
一般来讲,在具体适用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时,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试用期条款是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并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这表明,劳动合同当事人有权选择决定是否规定试用期,双方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定期限的试用期,也可以不规定试用期。
例如,对某些再次就业的劳动者,如果合同双方认为不必通过试用期而可以直接录用,则可在合同中不规定试用期。
2、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由于在劳动合同试用期间,劳动关系具有极不稳定的特点,如果规定过长,不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也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如果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与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