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员工因为一些事情发生争执,从而打架,现在双方都受伤了,不能正常工作,公司规章制度中,明文禁止员工打架斗殴,现在想要解除劳动关系,但是两名员工都表示不知道公司的规章制度,请问该如何证明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呢?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呢?从实操角度来看,目前的劳动立法还略显粗糙,对一些细节性的东西尚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持。
虽然在举证责任上基于举证能力的差异用人单位需承担较多的举证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但我们应该同时看到,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越大,其造证能力和主动性也越大。
虽然《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有明文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但相关司法解并没有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作出一个界定。
如果公司规章制度对此有明确的界定,用人单位以公司规章制度为依据解除与员工方的劳动合同,倒是符合情理。
但如果公司规章制度没有对何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作为明确界定,在实际操作中的变数就太多了,用人单位的随意性也就太大了。
就本案而言,甲与乙的行为能否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与否的关键点之一。
如何认定,似乎在很在程度上取决于主审法官在实现实体正义时的取舍。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员工方确系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如: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非常严重的后果、累教不改等,则理所当然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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