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下属的一家国有企业宣告破产,很多工人失去了工作。很过工人在该企业工作了很多年,企业破产后,得到了数量不多的经济补偿,但他们心里总有些不平衡。他们认为,自己与企业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应当对他们负责。他们就向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另行安排工作。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合同已经无法履行,依法应当终止。总公司必须要给员工安排工作吗?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下属公司破产上级公司是否要给员工安排工作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没有义务为下属公司的员工安排工作。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对您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与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