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某服装公司人力资源部的一名工作人员,由于工作上的失误,公司拖欠了一名员工2012年9月(1个月)的工资3000元。该员工2010年7月进入我公司,并订立了3年的劳动合同。今年4月,这名员工以拖欠工资为由向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请问公司应当支付他哪些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应当如何计算?单位不发工资要承担什么后果呢?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拖欠员工工资的问题。
由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贵单位的经济补偿应当按如下方法计算:
1、因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为7500元。
应当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1,500元。
因此这项补偿总共7,500元。
2、因拖欠工资而支付的经济补偿750元。
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加发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750元(即3000元×25%=750元)。
另外,我们还提醒企业的HR,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和修改后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形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至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在2008年1月1日后拖欠劳动者工资,只要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期限内支付,就不用加付赔偿金。
当然,HR一定要忠于值守,认真负责地把每一项工作做得准确无误,以免在不经意间就违反了法律规定,甚至出现员工因拖欠工资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被动局面,企业不仅要支付经济补偿,还损失了一名员工,由此损失的招聘和培训等成本更难以衡量。
如果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与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