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最近两名员工领了工资就走了,没有回来上班,导致公司无法正常交接,现在弄得非常的麻烦,一些用人单位出现过这样的情况,员工没有任何预兆地就不来上班,导致工作无法交接,使单位陷入被动。这种做法对劳动者利益有没有损害?企业又该如何防范呢?请问在以后的工作中,企业如何防范员工不辞而别呢,有没有什么法律办法?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首先,《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劳动者可以不告而别的情形,即“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除此以外,任何情况的不告而别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劳动者主动辞职变成了因违纪被辞退,就会影响到离职后的经济补偿甚至日后的再就业。
其次,对用人单位来说,可在合同或制度中明确“劳动者不配合单位进行工作交接,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这既符合“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又能将劳动者不告而别后企业承担的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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