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因为我们公司业务比较多,我安排了全体员工在周末的时候加班,我认为这是正常的工作安排,可以不给员工算加班费,请问这样可以吗?如果我不给员工算加班费,他们会要求我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您好,很荣幸能够为您回答这个问题。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因此,对于您说的这种情况,贵公司的员工是可以向您要求经济补偿金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如果你还需要其他法律服务的,随时可以电话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