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们公司准备起草一份劳动合同,但是之前没有人对这个玩意儿有所涉猎,因而,我只有求助律师您了。究竟劳动合同需要包含哪些内容?应该如何终止劳动合同?希望您能尽快解答一下,谢谢。
您好,非常乐意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如果约定的终止条件是合同生效前就已经发生的事件或行为,则该合同无效。
用人单位可以约定作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的可以是:
(一)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者又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如约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又如劳动者因私人事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二)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丧失某种专业资格的。
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直接拨打我的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