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想问一下您关于试用期的问题。我一个朋友在一家公司工作,说好的试用期6个月,可是6个月之后吧,又将他调到另一个部门,继续试用期。这不是坑人么,请问在试用期上我要注意什么?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问题。
一、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也就是说,不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约定了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比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个星期,可能是一个月或者两个月)是试用期,试用期是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里。
不管试用期之后当然订立劳动合同还是不订立劳动合同,都不允许单独约定试用期。
二、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体现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体平等。
如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中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禁止设定变相试用期。
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约定试岗、适应期、实习期,这些都是变相的试用期,其目的无非是为了将劳动者的待遇下调,方便解除劳动合同。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明确这些情形按照试用期对待。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得到您,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可以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