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想问一个试用期的问题。我想说的是,我看很多单位一般都约定试用期,但是其实很多都没必要啊,更有甚者还有约定培训期的。明明是干一样的事,待遇却天差地别。请问,试用期一定要有吗?
您好,非常高兴回答您提出的问题。
试用期不是法定条款,可以不经历。
实际上,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
也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当然也可以不约定。
而且,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由此可见,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的一部分。
同时,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即使是试用期,用人单位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金、医疗金和失业金。
那么,求职者首先要明白,试用期并不是一定要经历的。
即使不得不进入试用期,前提也必须是用人单位先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上是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这样签订的所谓“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
但同时“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
根据我国的《劳动法》,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就会受到法律保护,将被等同视为具有书面的劳动合同。
而且在试用期内解雇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还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并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随时联系我。